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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女人真的挺不容易的,上得了厅堂,下得了厨房,开得起好车,买得起洋房,斗得过小三,打得过流氓,要是做做家务,或者上班累了,好好睡一觉也就恢复了,可是都有小三这事儿会让你吃不下,睡不着,伤神又伤财,还可能导致家庭破碎。所以此事不可忍,更不能忍,必须站出来攘外安内,捍卫女人和妻子的尊严。
但是怎么个捍卫法啊,老公的心被偷走了,财产也外流了,我们能去告小三精神损害赔偿吗?对不起,真的不能,在目前的法律体系下,起诉小三精神损害赔偿,破坏家庭和你们夫妻感情这个事儿没有法律依据,还真搞不了。
所以呢,我们只能在财产外流的情况下,去挽回财产方面的损失。精神方面的损失是在离婚的条件下,由男方个人去承担,你看老公把钱给小三了,我们能做的只能是挽回经济损失一项了,而男方转移或者给别人钱,通常又比较隐蔽,或者我们明知是那么回事儿,却没有证据,这更让我们雪上加霜。
我们在开庭的时候没见过男方主动投降的,都会极利用法律手段来遮掩逃避,有的时候比原配还振振有词,不过从起诉到法院的这些案件上看,原配胜诉率还非常高,那我们就看一下经历过千辛万苦的原配们在诉讼的时候他们都是怎么起诉的,拿到了多少,又有哪些遗憾呢?
我给大家讲第一个案例,婚内男方给小三钱款,原配起诉要回,当初因为男方有多次找足疗搞交易,女方不能忍,所以双方就协议离婚了,问题是,协议离婚不到半年,男方就跟别人领证结婚了。还有一件事儿,就是男方在离婚前使用女方身份证办的电话卡,所以在离婚之后,女方经常会意外收到一些金融机构和服务会所等乱七八糟的短信,于是,女方就起了疑心,到营业厅把所有的电话记录都打印出来了,然后就发现长期联系的一个电话号码,后来一核实,嘿,这就是男方新婚妻子的电话,这个时候女方一下就崩了,觉得上了大当了。
接下来呢,他就开始了疯狂的调查取证,也不知道通过什么手段,女方拿到了男方的银行流水单,上面就有转账给小三的记录,还发现男方在婚内和女方共同开了一家公司,关键是公司的名字竟然使用男方和小三名字的组合,后来女方就把男方和小三一起告了,要求小三和男方退还两笔钱,第一笔婚内男方转账给小三的80万,这笔钱小山拿去买了两处小产权房,第二笔钱开公司的时候,小三股份对应的注册资金是25万,因为女方认为这笔注册资金肯定是男方出的,小三不可能自己出这个钱。
我们看看男方和小三是怎么共同反驳,他们说这是借款,不是赠予,而且已经偿还完了,不欠了。另外,公司的出资有验收报告,证明是小三的个人出资,不是男方出资,所以认为女方所述并非事实,要求法院全部驳回起诉。
把人被气的呀,多次大骂男方不要脸。骗子因为小三本人没来,双方共同委托了同一个律师,所以这个律师也被骂了好几次,直到原配被法官警告之后,最后法院判决的是两个被告共同返还女方80万,女方主张男方出资25万给小三开公司的钱,法院没有支持。
本案中法院的判决理由非常值得我们来学习一下。对于80万的部分法院说,女方有证据表明两位被告在婚内共同开设公司,切入转账事项,另外,男方离婚后,短期内就再次登记结婚,可以认定二被告存在婚内过错,二被告辩称是借款,但没有提供借款合同以及还款的记录,仅凭二人自认法院不予采信,因此男方婚内转账行为损害了女方的夫妻财产平等处理权,二被告负有共同返还义务。
对于开设公司的事儿,女方没有证据表明是男方提供了全部注册资金,所以证据不足,不予支持。从这个案子里啊我们总结了打赢这种官司的几个关键点。
第一,必须有证据证明男方和小三之间确实存在不正当关系,如果没有这个,那法官从内心上就不能确定事实真相到底是什么,因为单一的转账记录还可能是合作关系,或者就像两个被告说的是借贷关系,在前款性质不确定的情况下,法院是不能依据损害夫妻财产平等处理权来支持原配诉求的。
第二个,男方给小三的财务证据必须非常直接,就像本案这种就是从男方账上直接转给小三的,如果是给的现金或者像提供注册资金这种大家一眼就能看明白怎么回事儿,但是法律上必须拿出直接转账给小三,或者转给开展公司使用账号上的相关钱款才能获得法院支持。
这里面要特别给大家解释一下,女方明知男方给的80万是拿去买房了,那我们为什么不要房而选择要钱呢?这就不得不说一个非常现实的问题,就是我们经常看到男方出资给小三购房的现象,可能这处房已经升值好几倍了,那对原配来说,很明显,要房子比要钱划算啊,但是法律上房是房,钱是钱,这是两个不同的标的物,也就是说当初给的是钱,用来买房了,并不是直接把房子过户给小三,所以最初给出去的东西是什么,就只能往回要什么,这一点上小三那边是占了法律上的便宜的,这是男方和小三在这同一战线上对抗原配的。
其实现实生活是丰富多彩的,有很多情况下是男方和小三闹翻后,回家找到原配,和原配一起对抗小三,要求把给出去的财务再追回来了,这样不意外,非常普遍,那可能大家觉得很奇怪,你自己给出去的东西自己去要不就行了,干嘛拉着原配呀?还记得当年某位著名教授的事儿吗?当初就是和女友同居多年之后分手,先是自己去起诉,结果呢败诉而归,因为从他个人角度,当初给出去的时候是他个人自愿赠与给对方的,现在没有法律依据撤销赠与,所以这条路在法律上走不通,
而如果从原配的角度,男方擅自赠与他人财物的行为属于侵害了原配的夫妻共同财产的平等处理权,所以原配就有资格出面把东西给要回来,所以那位著名教授经过律师指点之后,让原配的起诉才把钱给拿回来了。
我给大家分享的第二个案子就是这样的情况,男方联合原配,起初小三证据不足,无法全部追回了,男方隐瞒女方在外面长期包养小三,可以选择买房买车,还有很多比较贵重的首饰等个人用品,只是这个小三非常有经验,从一开始就告诉男方,不能直接转让给我,防止你老婆起诉离婚的时候查到这个银行记录,所以在他们相处的这五六年时间里啊只有几笔钱,是因为男方嫌麻烦和疏忽了,才直接转账给小三。直到男方医院发现他并不是小三的唯一男友,这才翻脸,开始想着往回要钱,不过这个时候他也发现了小三不直接转账策略对自己也同样适用,也很难证明自己给小三具体多少钱了。
无奈之下呢,先和老婆如实交代,然后聘请律师出谋划策,男方积极回忆这些年的付款细节,并提供各种相关证据之后才启动了诉讼程序,结果开庭的时候,小三直接承认是多年同居关系,但不承认男方给过他钱,有记录可查的只有三十几万。
小三解释说,是两人共同生活期间开销掉了。另外,小三委托的律师又从《婚姻法》的角度看明说,男方给的钱是和原配共同所有的夫妻共同财产,那男方也有处置权,男方给出去的是男方有权处置的,自己的那一半儿,剩下的一半儿才是原配的,所以你原配只能把自己那一半儿要过去,不能全部要回去,也就说即便判你返还,也只能退一半儿,不应该全退。这话听起来确实挺有道理,但在法理上是没有法律根据的。这里我再给大家简单解释一下,在共同共有的情况下,任何一个共有权人都对整个物享有权利,这个权利是不分份额的,所以男方动了夫妻共同财产,原配就有权要回全部,即使你男方说我自己那部分我不要了,就是我赠给小三的,那也不行。这是这个案子中第一个争议焦点。
第二个焦点是其中有个100万是男方和小三一起去的银行,男方办理的是取款,钱不出柜台,同时存到小三那个账户里,那在证据上呢,男方就是一个取款记录,小三那边就是同一天的进账记录,小三就看别人说这不是同一笔钱,这是我自己用其他存进来的这两个银行记录,只是时间上巧合而已,如果不是双方有这样不正当关系做背景,仅靠这样一取一存的记录,法院是很难支持原配的。
正因为考虑了男方有过给小三钱款的辅助证据,最后法院才以高度盖然性的原则认定小三进账的这100万就是男方给的那100万,判决返还,但是对男方自己核算的另外两百多万拿不出直接证据的法院都没有支持,
这个案子也是原配追回共同财产的一类典型案件,我们学到的一是原配可以主张要回全部的财产,二是证据为王,在证据不充分的情况下,要想办法去补充证据,先不要贸然提起诉讼。
通过今天给大家介绍的这两类典型案例,总结一下知识点,首先,原配不能只告小三,必须把男方和小三列为共同被告才可以追回财产,第二,必须提供男方和小三存在不正当关系的证据,这是案件大前提,否则法院不好确定钱款的性质,以及是否损害了原配的权利。第三,必须有个思想准备,原配想要拿回来全部的钱款真的很难,因为证据的原因通常只能拿回来一部分,那损失那部分钱怎么办?
或许只有在离婚的时候,女方可以把拿回来的不分给男方,或者在其他财产上要求多分,才是补助个人损失的唯一渠道,根据我们自己的案件代理情况,因为婚外情离婚的比例有10%左右,出轨,真是三天两头上热搜的话题,婚姻中能够有能力处理摩擦是非常重要的能力,这才是大家更需要关注的,当然如果确实不合适,能够及时止损,并且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财产也是很重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