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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上在闹钟响之前被下大雨吵醒,感觉像下冰雹一样,哒哒的往房间的窗户上砸。
打开天气预报看了看,显示今天有“雷暴雨”,随即看了看手机,又听了听窗外的声音,觉得现在的天气预报真准。
收拾收拾,背着包打着伞到办公室,今天也没什么重要的事儿,想着这段时间关于对短视频、知乎等平台的思考还没个大致的框架,于是便开始看相关的经验贴。
看了一上午也没整理出自己的框架,可能是因为行业的特殊性,也可能是因为身份上的尴尬。
在查找对标的账号上也出现了问题,现在体量大的都是执业律师,关于实习律师的部分很少,视频的数据也不高,属下中下的水平。
那么如何进行“找人”呢?又如何与他们产生联系呢?最后的变现又有哪些方式呢?
有人说可以绘制一张自己目前的路线图, 标出自己一天、 一周、 一个月内的行动轨迹。
除了家,自己还会去哪里, 参加了哪些与之有关的活动? 哪些人是你一定要打交道的?等等。
或者说给自己的生活增添一些新的活动, 让自己能认识更多人,尝试加入小区的各种团购群-美团上的外卖群等等。
好像操作上都显得非常的简单,于是我开始在QQ上搜索本地的一些群,进行添加,进去之后对群成员进行了分析。
发现人数较多的群大多都是铺天盖地的广告信息,发出的信息很快就被机器人刷屏,人数较少的群几乎没有对新消息的响应。
照这样看来,好像真的没有什么出路可言,但自己还是不想放弃,将能找到的觉得有用的建议和信息都收集了起来,便于下次进行思考。
下午主要对学习视频进行了学习,涉及到我比较关心的证据部分,因为目前自己手里的部分案子,我老觉得证据的呈现上总差点儿意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章第六十六条关于证据种类的规定: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就是说,你对你自己提出的主张,你有责任提供证据来证明,如果因为客观原因你不能自行收集证据,或者法院认为你的案件需要这个证据,法院就要调查收集。
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 提交外文书证,必须附有中文译本。人民法院对视听资料,应当辨别真伪,并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第二,证人因履行出庭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费用以及误工损失,由败诉一方当事人负担。当事人申请证人作证的,由该当事人先行垫付;当事人没有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作证的,由人民法院先行垫付。
这就是说如果你要申请证人出庭给你作证,那你要先垫付证人因履行出庭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费用以及误工损失,如果是法院要他来作证,由法院垫付,但是,这笔费用由败诉的一方承担。
另外,证人也可以不出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通过书面证言、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一)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的;(二)因路途遥远,交通不便不能出庭的;(三)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的;(四)其他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的。
第三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陈述,应当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当事人拒绝陈述的,不影响人民法院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
这就是说不能光听你叭叭的说,就认定是本案的事实,但你不说,也不影响法院根据现有证据认定案件事实。(例如你是被告,现有证据都对你不利,可能你就会拒绝陈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