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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虽然只有710平方公里国土、508万人口,较之美国、英国等国,其保安业起步也相对较晚,但是,发展至今,新加坡保安业已形成了自己的特色,尤其是私人保安服务在经济、社会中发挥的作用越来越重要,有效提高了社会安全防范水平,提升了公众对社会安全的信心,促进了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新加坡家保安公司成立于1958年,经过几十年的发展,目前该国保安业已经初步形成具备一定规模的社会产业。新加坡保安业涵盖了保安和私人调查两大类业务。
从机构性质来看,新加坡保安业大致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私人保安业,包括保安机构、私人调查机构以及保安服务提供商。其从业人员不允许配备和警械,主要职能是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如看守私人住宅、企业厂房、商店,防止未经许可进入或偷窃,抓捕破门盗窃者等,抓到的盗窃者必须移交警察部队处理;也有一些保安员在公共场所从事安检工作。
另一类是政府独资或控股的机构。工商保安机构依据《工商保安机构法》于1972年成立,初衷是将新加坡警察部队守卫与护卫组分离出来,成为新加坡政府的一个法定机构,通过赋予其提供专业武装保安服务的权力,缓解警察部队的人员编制限制问题。该机构隶属内政部,高级管理人员一律由内政部任命,采取有偿形式开展保安服务,并可以雇用辅助警察。工商保安机构曾是新加坡官办的、可以提供武装安保服务的机构,也是的保安机构。随着对保安关注的提升,新加坡政府决定加强武装保安服务业的竞争。2005年6月,根据《工商保安机构(解散)法》,工商保安机构解散,其资产和业务等移转给策安保安公司。这样,工商保安机构实现了企业化转型,成为淡马锡控股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与其他保安企业遵守同样的法律法规。现在,新加坡港务集团有限公司、樟宜国际机场地勤服务公司等其他几家公司也拥有了提供武装安保服务的执照,这些公司被严格限制于其业务范围内行使警察权力。
从从业人员角度划分,新加坡保安业的从业人员可以分为辅助警察、保安员和私人调查员。前者只有经警察总监或其授权的警察书面批准,才能成为辅助警察,其可以被授予警察所拥有的权力、特权、豁免,行为应遵守《辅助警察部队条例》,而且履行警察职责时也被视为刑法下的公务员;而后两者则需要发证官颁发的保安员执照、私人调查员执照才能上岗,其行为需要遵守私人保安业的行为准则。鉴于辅助警察是依据《警察法》创立的,且新加坡《私人保安业法》亦明确将辅助警察排除在该法适用范围之外,因此,本文对其不予详细讨论。
近几年来,新加坡从事私人保安业服务的保安机构数量一直比较平稳,2008年为263家,2009年为275家,2010年为274家。而截至2010年11月4日,拥有有效私人调查执照的机构为125家。由于新加坡允许一个机构同时拥有保安机构执照和私人调查机构执照,很多企业都是两项业务兼营,因此,上述数字有重复计算的部分。保安业的从业人员则从2005年的1.8万人猛增到2009年的约3.2万人。
新加坡私人保安业的行政主管机构是保安业监管局(SecurityIndustry Regulatory Department,SIRD),成立于2004年9月1日,隶属新加坡警察部队。该机构自建立以来一直致力于提高保安业标准,创造一个井然有序的、强大的、可靠的私人保安业,与内政部队一起维护新加坡安全。其主要职责为:管理新加坡所有武装辅助警察、非武装保安员、私人调查员、保安机构、私人调查机构以及保安服务提供商;制定标准以促进武装辅助警察、非武装保安员以及私人调查员之间的竞争;确保上述人员、机构遵守标准;承担、管理对私人保安员的培训和测试。
“不以规矩,不成方圆”,界定私人保安业的业务范围是管理该行业的基石,保安业监管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将某些规定细化,使之更为具体、明确。该局还通过制定执照申请和发照条件,对规范从业机构和人员行为的法律规定进行补充。
保安业监管局将保安机构定义为为获得酬金或其他报酬(无论是否为)而提供保安员保护人员或财产的机构,其业务范围包括:
1、以物理方式(包括使用巡逻犬)或电子方式巡逻或护卫他人财产(包括交易中的现金)。例如,使用巡逻犬对建筑物进行巡逻;
2、使他人财产(包括交易中的现金)处于监视之下,包括为防盗目的。如在途现金护送、艺术品保管等;
3、提供贴身护卫或看门保镖。这里的“看门保镖”是指在娱乐场所或其他类似场所,负责对意图进入者实施安检,控制或监视他人的行为,或者因某人的行为而使其离开该场所的人员;
4、在公共地点或其他场所实施安检,包括设备安检、快速搜身,也包括对该人占有的个人财产进行物理搜查。
1、获得并提供关于人品、某人行为,或者与业务性质、特点或某人所从事职业有关的信息;
3、获取并提供关于火灾、诽谤、损失、事故、不动产或动产财产损害发生原因和责任的信息;
某些其他行业的正常工作也会涉及调查内容,如律师、保险员等,但保安业监管局将其排除在外,认为他们正常工作中的调查行为不属于私人调查机构的业务范围,从而也不需要申请私人调查机构执照。
根据《保安业法》第18条的规定,保安服务提供商的业务涵盖了设计、安装、修理、销售、咨询等行为,主要包括:
1、安装、维护、修理或维修任何住所、车辆、船泊、航空器或其他运输方式中的任何安全设备;
2、设计、销售、进口或出口任何安全设备。但是,从零售店可以买到的基本家庭或汽车安全系统或防盗报警系统除外,而且如果其销售的系统被设计成普通消费者可以自行安装,也不属于提供安全服务;
3、咨询。就安全设备提供相关建议,包括提供与安全设备有关的产品建议,或者鉴别并分析安全风险,提供最小化安全风险的解决方案或管理策略;
4、销售安全方法或原理。如提供安全总体规划、保安审计检查、保安规划和设计、危机管理审计、保安管理服务等;
5、提供报警监视服务或其他监视,利用安全设备提供跟踪或监测服务。如提供安全、防盗、火警等警报监控,或者提供全天候监控运输车队(如运货车、货物和人员)的位置和状态,并且在出现事故时立即采取安全反应措施的流动资产监控服务。
自成立以来,保安业监管局同私人保安业相关各方精诚合作,积极采取措施提高该行业的专业标准。近年来,该机构倾力推动从业人员行为规范法律法规的制定,实行保安机构评级制度,加强对装备使用的管理,以提升新加坡私人保安业的形象、标准和职业化水平。
新加坡《2009 年私人保安业(行为)条例》对保安员、私人调查员的从业行为作了详细规定,主要包括不得妨碍公职人员或法定机构雇员履行其法定职责,不得共享未获此授权的安全信息,未经授权不得擅自改动安保设备,不得允许未被授权的人进入场所,持照保安员应及时向警察局报告其发现的事件等。
1、持照上岗。《私人保安业法》规定,保安机构、私人调查机构、保安员、私人调查员以及保安服务提供商均应持照开展业务,否则即构成犯罪,一经定罪,会处以相应的处罚;
2、接受发证官或其书面正式授权的警察的监督。如果保安员拒绝发证官或授权警察进入、搜查或接近任何地方;、妨碍、阻碍或拖延发证官或授权警察依据《私人保安业法》管制其有权管制的任何入口或者执行该法赋予的任何职责或权力;未能遵守发证官或授权警察在执行该法下的职责时做出的任何合法要求;拒绝或怠于向发证官或授权警察提供经合理要求且依其职权应提供的任何信息,即应构成犯罪,一经定罪,可处1 万新元以下罚金,并处或单处2 年以下;
3、不得发出假警报。对于故意发出火灾或入侵者的假警报的人且对该警报是否会给人带来恐惧,或是否会造成应急服务都不计后果的人,将被处以最高5000新元罚款或最长6个月的,或两罚并处;
4、私人调查员、保安员、私人调查机构或保安机构执照持有人或雇员,不得泄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获得或知道的、具有私人或秘密性质的信息,除非正在履行职责或者正在开展持照私人调查机构或持照保安机构业务。
此外,保安业监管局在制定执照申请和发照条件时,对相关从业人员的行为也做出了相应规定,如犬只、反技术监视设备使用等。
为确保从业人员向客户提供高标准的保安服务,自2006年起,保安业监管局对保安机构实行了年度评级制度,以对所有持照保安机构进行稽核。评级制度分为A、B、C、D 四个级别,分别代表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
该评级制度的评估周期为一年,其目的在于衡量保安机构的运营和服务水平,激励保安机构努力提高保安服务标准,继而提高整个行业的专业水准;同时,也借此向保安服务需求方告知各保安机构不同的服务质量,以便其辨别、选择。为了给予整个保安行业一定的适应期,实施伊始,该制度并不是强制性规定,各保安机构自愿参加,未参加者被标注为未评级。经过3年的实践,全行业已经有充分的时间对评级系统进行适应、调整和接受。自2009 年起,参加评级变为强制性要求,所有持照保安机构均必须参加年度评级,以确保所有保安机构的标准都受到检查和评定,从而使保安业监管局加强管理该行业的努力不会被削弱。2009年8月,保安业监管局对保安机构执照的发照条件又增加了一项新要求,即“执照持有人必须参加由保安业监管局实施的保安机构评级”。据此,未参加评级将构成违反发照条件,有可能会被吊销已获得的相关执照。
然而,该制度并未采取“一刀切”的简单处理方式,对于新入行以及本年度评级开始前1年内获得执照的保安机构,还是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原则。上述企业可以书面向保安业监管局申请不参加本年度的评级,一经批准即可免予本年度的评级。如2010年度评级于2010年8月启动,相关文件规定2009年6月以后获得执照的机构,可以不参加2010年的评级,以便其对自己的服务和运营机制做适应性调整。
新加坡警察部队每年都会公布当年的评级结果。根据已公布的4年数据,2006年,在全部参评企业中,获得B级以上(含)的占26%,2007年为51.6%,2008年近59.9%,2009年为58.7%,而2010年也达到了53.5%。可见,该评级制度确实对新加坡保安业服务质量和水平的提升起到了积极作用。
《私人保安业法》规定了保安服务提供商可以使用的设备,包括:光学监视装置、音频窃听、记录、监视设备、数据监视装置或程序、跟踪装置、技术监视干扰设备、入侵警报系统、电子门禁控制系统(包括卡和生物识别门禁控制系统)、和镇静剂探测器、用来检测伪装的装置(如测谎设备)、货币或单据查验设备、X 射线安检机、步行通过式金属探测器、无线电频率扫描仪。
持照私人调查机构或持照保安机构,事先未经发证官书面批准,不得向其雇员配备或允许其使用任何制服、徽章、标识、双向无线电通讯设备、、、警报器、机械或电子设备及其他设备。在公共场所,一般情况下禁止私人调查员、保安员、保安服务提供商携带、等,违反者即构成犯罪,一经定罪,处5000新元以下罚金,并处或者单处1个月以下。而辅助警察则可以携带、。但是,如果发证官确信为履行其职责所必需,而且携带此类武器是适当的,或者在发照时即许可携带此类武器,则可以在公共场所携带武器。
此外,保安机构、保安员执照发照条件中对犬只使用做出了明确规定,私人调查员发照条件中对占有、使用反技术监视设备的规定,也表明了其要求严格。
2005年,新加坡保安业技能与培训委员会(Security Industry Skillsand Training Council,ISTC)成立,由保安业龙头企业、协会、政府机构、工会代表以及培训机构等组成,利用其成员资源、专业知识和经验来建立系统的技能更新和技能认证体系,强化保安人员的专业水平。
2007年7月,由新加坡劳动发展局领导,保安业技能和培训委员会(I S TC)作为合作伙伴,开始实施保安劳动技能资格(Security WorkforceS k i l l s Q u a l i f i c a t i o n s,S e c u r i t yW S Q)措施,旨在提高私人保安业的整体专业化水平。保安劳动技能资格规定了私人保安工作需要的技能以及进入该行业需要的培训,同时也为保安职业生涯的灵活性和保安员的发展提供了有益的职业渠道。
保安业监管局在保安劳动技能资格培训中发挥着重要作用。由于其负责制定保安员及保安机构的发照标准,因此会不定期施加新的发照要求或其他规定,如强制性要求参加某些模块的培训,以提升保安部门的职业标准,从而对体系及能力标准的发展做出了重大贡献。而隶属人力部的劳动发展局,主要致力于劳动力发展问题,如培训、雇用等,其作为促进新加坡人力资本发展的国家机关,在发展继续教育与培训方面经验丰富,而保安劳动技能资格即是其中之一。
在保安劳动技能资格证书体系中,职业级别分为3级,分别是行动、监督和管理;而证书则分为4 类,即:证书、中级证书、高级证书、毕业证书。每一类资格证明反映了所获得的能力,构成了职业基础培训、提升途径和技能认可的基础。其中行动级别主要针对保安员和辅助警察,在劳动技能资格证书要求上,前者需要获得保安证书,而后者需要获得武装保安中级证书。监督级别主要针对保安主管,需要获得保安监督高级证书。管理级别则针对保安员负责人或运营经理,需要获得保安管理毕业证书。
保安业研究所(Security IndustryInstitute,SII)成立于2007年9月,由新加坡劳动发展局与Temasek 专科学校联合成立,为保安人员提供国家承认的、综合的执业保安培训。该研究所提供3个级别的保安劳动技能资格培训,即保安行动劳动技能资格证书、保安监督高级证书和保安管理毕业证书,同时,该研究所也针对客户要求,提供定制培训计划。该研究所还是职业中心,为个人在保安行业寻求就业机会提供就业辅导。
此外,还有其他获得劳动发展局认证的机构,可以提供保安劳动技能资格、就业技能资格以及优质服务劳动技能资格的培训。
资格证明培训由两部分组成:核心单元和选修单元。核心单元指雇员应具备的基本技能,以便能承担基本工作或满足规定性许可要求。选修单元指胜任执行特定工作所要求的职业技能,或者能帮助雇员完成工作的通用技能。
根据保安业监管局发布的《2010年保安劳动技能资格概览》,2010 年共提供4 类资格证书的77 个模块培训。
核心模块(必修):处理安全事件和提供安全服务、提供护卫和巡逻服务、应对事件。其中前2个模块为调查服务发证必修课程。
职业技能模块:协助撤离场所、实施人群与交通控制、进行安全检查、调配犬只进行安保巡逻、处理客户询问和要求、处理骚乱及威胁行为、尽量减少盗窃零售商品和财产损失、执行出入控制和警报事件管理、执行便衣零售业安保、在法律框架内执行安保行动、提供机动巡逻服务、提供人员保护服务、进行工作场所急救、依法进行调查活动(调查服务)。
一般技能模块:提供“服务至上行动”服务,通信及关系管理(就业技能体系、行动),解决问题与决策(就业技能体系、行动),工作场所、安全和健康(就业技能体系、行动)。
核心模块(必修):运用警察徒手战术(36小时)、使用火器(48小时)、应对事件(36小时)、了解法律和警务程序(先修模块)。选修模块(任选2个,但一般技能模块只能选1个)包括:
职业技能模块:执行大货物护送,执行现金、贵重物品护送,为金融机构及其他相关机构提供武装保护、使用T型,提供行政保护服务,进行人群和交通控制,执行罪犯、人员护送,在警戒塔岗位提供监狱机构武装周界防御。
一般技能模块:提供“服务至上行动”服务(优质服务劳动技能资格),通信及关系管理(就业技能体系、行动),工作场所、安全和健康(就业技能体系、行动),解决问题与决策(就业技能体系、行动)。
核心模块(必修):管理保安员,评估、处理保安风险,法律框架内行使管理职责,招聘保安人员。其中个为私人调查必修模块。选修模块(任选3个,但一般技能模块只能选1个)
职业技能模块:撰写行动简报与任务报告,管理保安事件,领导并管理保安员团队,保存并维护C C T V 存储库,监视、审查保安行动,操作保安设备,执行控制中心活动,执行控制室监视活动,进行面谈以收集信息(调查服务),执行监视操作(调查服务),收集、出示调查证据(调查服务)。
一般技能模块:与客户建立联系(优质服务劳动技能资格、监督),通信与关系管理(就业技能体系、监督),不断提高服务水平(优质服务劳动技能资格、监督),工作场所、安全与健康(就业技能体系、监督)。
核心模块(必修):执行安保调查,管理安保行动,在法律框架下管理保安机构,计划、制定管理安保风险控制措施。
职业技能包括:实现保安工作效力,制定保安人力招聘计划,制定保安业务预算与财政计划,制定保安业务市场战略,实施保安业务预算与财政计划,管理、解决安全环境冲突,管理保安人员行为,管理保安人员的聘用与选拔,管理保安业务,管理保安紧急情况,准备、递交保安服务标书,处理调查业务(调查服务)。
一般技能包括:通信与关系管理(就业技能体系、管理),领导一个面向客户的组织(优质服务劳动技能资格),管理服务行动(优质服务劳动技能资格、管理),工作场所安全与健康(就业技能体系、管理)。如果保安员的工作处于行动级别,而且希望参加高级证书水平的模块培训,在由其雇主支付费用的情况下,只要雇主支持即可参加。保安员也可以自己选择参加其认为对其工作职责和职业发展有用的模块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