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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来说,离婚的时候可以分的财产包括不限于:银行存款(包括工资、经营性收入、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费)、现金、房地产、机动车辆、股票、公司股权、债券、知识产权收益、债权、有价值的字画、各种金饰及家私、家电设施等等。
1、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则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为原则进行判决。
2、夫妻书面约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顾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付出较多的,离婚时有权要求另一方进行适当的补偿。
4、离婚时,如果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则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5、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的帮助。
那么从以上可以看出,存款不是她说是她父母的财产那就是的,双方都是需要证据证明的。并且如果女方真的有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有证据证明的话原则上说该方就可以少分或者不分。财产问题是离婚时很重要的问题也是一个难点问题,如果想尽最大程度维护自己利益可以向律师寻求帮助。
首先,这个钱不是她说怎样就是怎么样的。只要你们没有另外签过婚内财产协议,那么但凡是在你们婚姻存续期间的双方的工资,奖金等各项收入,收益,都属于你们夫妻共同财产。不是她不想分就可以不分的。。
其次,如果你请了律师,那么通过申请法院开具调查令,是可以查询对方账户的。看是否有大额异常支出,是否能判定为转移夫妻共同财产。
再者,怀疑去向,你可以提供初步证据来证明非用于家庭支出。对方觉得是用于家庭共同支出的,对方来举证。这就是所谓的谁主张谁举证。
最后,即便对方将账户的钱已经转移,那么也得看她是以转账方式出去,还是现金方式出去了。如果是以转账方式转出去,那么恭喜你,比较好查。譬如对方是转给自己的亲属了,朋友了,一查即明了。如果是现金方式转走的,那稍微有点麻烦。但本质都一样,转移了,干啥用了。得能说服得了法官。
根据民政部门的统计数据显示,从2014年到2019年,我国的离婚人数不断上升。随着社会观念的转变,离婚成了不少人面对爱情破碎时的选择;面对离婚,除了感情上的切割,更重要的还有财产的分割。
我们搜集了网友们的问题,发现人们最想了解的,是离婚时对方不愿意分财产怎么办?共同财产如何分割?对方出轨导致婚姻破碎,财产怎么分?家庭主妇长期没有工作,财产会分得少吗?……
本文让你体验一次离婚分财产的过程,详细解读离婚财产分割的原则,并用实际案例,探讨法律的实践。本文内容较长,建议先收藏,后阅读:
离婚,很可能是以感性开始,但请一定要理性的结束,把握自己应得的财产,才算是对过去的婚姻划上句号。
1950年5月1日,劳动节,新中国的第一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下称《婚姻法》)正式实施。
新中国成立以前,相较于男性,女性在婚姻家庭中的地位较低。在清代,甚至还有“典雇”和“卖休”的现象,也就是“出租”妻子和以休妻为名,把妻子卖给别人。《婚姻法》的实施,加上当时法院对女性结束不合理婚姻的鼓励,让女性在家庭乃至社会的地位都得到了提升。当时的《婚姻法》规定夫妻双方对家庭财产有平等的所有权和处理权,而对于离婚财产如何分割,并没有明确规定。
到了1980年,《婚姻法》中增加了夫妻约定财产制的规定,列明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而《婚姻法》其后的修订中,对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做出了列举式的规定,逐渐改变了一般将婚后财产视为共同财产的做法。
而到了2021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下称民法典)正式开始施行,《婚姻法》正式废止。《民法典》则更为清晰地规定哪些财产属于夫妻共有,哪些属个人财产。同时,《民法典》也对离婚损害补偿增加了兜底条款,进一步保障了婚姻中无过错方的利益。
根据《民事案由规定》,法律实践中可能涉及离婚财产分割的案由主要有离婚纠纷、离婚后财产纠纷、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主要有以下几种判决原则:
从《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第1087条,便对离婚财产分割有原则上的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除了明确可以被处理的财产外,在财产分割时,还会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的权益。这代表法院判决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其中一方做出适当的倾斜。这也可引申出下列《民法典》中的三大离婚补偿制度: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离婚经济补偿制度、离婚经济帮助制度。
简单说,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就是对无过错方权益的照顾。如果一方有出轨、家庭暴力等重大过错而导致婚姻破裂的,无过错的一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但值得留意的是,请求损害赔偿的一方,自己不能存在法律规定的过错行为。
离婚经济补偿制度是对家务劳动的认可。《民法典》明确了夫妻一方因抚养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因此夫妻双方在婚姻中对家庭的贡献,也是法院裁判的考虑因素之一。
照料家庭较多的一方,不但让家庭成员受益,能享受生活的便利,同时让另一半有更多的精力投入在工作中,也能获得相应的报酬;而自己往往较难投入在个人的事业发展中,因此也理应获得相应的经济补偿。
离婚经济帮助制度是对生活困难一方的帮助。《民法典》规定,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法院在判决时,也会考虑当事人的身体状况、离婚后是否能有收入来源等。这一制度在于保障离婚时处于经济生活弱势的一方的基本生存权益。
而参考实际的案例,除了以上几项考虑因素外,法院实际判决时,还会考虑夫妻双方或双方父母对财产的贡献;婚姻存续的年限;一方当事人是否有转移藏匿共同财产的情况等。
想要知道离婚后能分到哪些财产,首先要先了解夫妻双方有哪些共同财产需要分割。《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而与共同财产相对应的,是个人财产。个人财产无需分割,根据《民法典》第1063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需要留意的是,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这一准则不会因为双方收入的差异而改变。也就是说,如果男方主力赚钱,女方负责照顾家庭,只能打零工或没有收入,共同财产仍要平等分配。
一般而言,在结婚之前存入的存款,属于个人财产。而在结婚之后存入的钱,例如工资收入等,往往将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合伙开小店、公司经营生意,但每个人投入的时间和金钱可能并不同,在这种情况下,收益又是否为共同财产呢。原则上来说,而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婚后开公司、小店,都是生产经营的行为,因此取得的收益,也属于共同财产;如果是股份制的公司,只要是在婚内以共同财产取得的股权,均为共同财产,在大原则下,公司收益平等分割。但在法院实际判决中,也会考虑双方结婚的时间、双方对公司的贡献程度等因素。
房子是否属于共同财产,可以从婚前一方购房、婚前父母出资购房、婚后一方购房、婚后父母出资购房4种情况考虑。
在结婚前,由一方出钱购买的房产,房产证上只写了出资人的名字的,就算只支付了首付款,婚后夫妻一起还贷款的,也被视为个人财产;但夫妻共同还贷的钱和房子对应的增值部分,属于共同财产。同时,尚未还完的房贷,属于个人债务。
结婚之前,一方父母全资购房,房产证上只有出资方子女一人名字的,属于个人财产;一方父母出资但尚未还完房贷的,婚内夫妻共同偿还的贷款和房屋对应的增值部分,属于共同财产。一般而言,离婚时房屋会被判归产权登记方所有,而产权登记方需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结婚之前,一方父母支付房屋首付款,但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的,一般会被认定为共同财产;而双方父母出资,无论是登记在一人名下还是夫妻双方名下的,一般也会被认定为共同财产,因为父母出资被视为对各自子女的赠与。
结婚之后,以婚前个人财产购房,并登记在一人名下的,属于个人财产;但以登记在双方或对方名下的,一般属于共同财产。
而结婚之后以共同财产购房,无论登记在夫妻双方还是一方名下,都被视为共同财产。
婚后由一方父母全资或部分出资购房,在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无论房子登记在谁的名下,都将优先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而婚后双方父母出资,无论登记在一方名下还是双方名下,也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一般而言,分割房产的时候会按照房产当时的市场价进行计算,而并非购买时的合同价。而取得房产的一方,需要给另一方支付按此价格计算的相应补偿金额;而还有贷款的,则需要减去贷款部分。得到产权的一方,需要独自偿还剩余的贷款及利息。
结婚之前夫妻一方用个人财产购买股票,而且在婚后未对股票进行任何操作,或仅仅只是将股票抛售变现的,该股票的价值以及婚后的增值部分,一般都被视为个人财产。
如果婚前购买股票,但在婚后曾将股票买卖而导致股票增值的,股票原本的价值属于个人财产;股票的增值部分,则一般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结婚以后,夫妻一方用个人财产购买的股票,股票原本的价值属于个人财产,但股票的增值部分一般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婚后夫妻一方,或者夫妻两人用共同财产买入的股票,无论是股票原本的价值还是增值的部分,一般都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原则上来说,离婚时夫妻一方因为重大过错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按照《民法典》第1091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而相较于已被废止的《婚姻法》,《民法典》在过错的情形之下增加“有其他重大过错”的兜底条款,扩大了该条例的适用范围。
但需要留意的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90条的规定,夫妻双方均有民法典第1091条规定的过错情形,一方或者双方向对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也就是说,对方有过错,自己希望向对方请求损害赔偿的,自身不能存在法规规定的过错情形。
至于提出损害赔偿的时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88条规定,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如果夫妻双方已经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离婚手续,以民法典第1091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中还有提及:一、符合民法典第1091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就此单独提起诉讼。二、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民法典第1091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双方当事人同意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一并裁判。
根据天津政法报报道,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涉及一方过错的离婚案件。当事人齐先生和安女士于2010年登记结婚,其后生下儿子。8年后,夫妻二人因为感情破裂分居。两人婚姻存续期间,丈夫齐先生曾多次婚内出轨,双方也因此产生矛盾。
2021年,安女士选择离婚,并向南开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分割财产和争取儿子的抚养权;同时,安女士也因丈夫多次出轨行为,而要求齐先生支付精神损失费20万。
经过法院审理,明确夫妻共同财产共有60万,且认定齐先生确实有婚内出轨的行为,按照照顾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酌定安女士分得共同财产中的48万元;同时,对于安女士要求支付精神损失费的主张,法院认定该主张是基于齐先生婚内出轨的行为,而齐先生婚内出轨也是安女士要求离婚的主要原因,故法院酌定齐先生给付安女士精神损失费12万元。
在该案件中。法院判决时考虑了齐先生婚内出轨导致婚姻破裂的情况,而在财产分割的情况中,以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依法适当向安女士倾斜。
同时,除了在共同财产分割中照顾无过错方,无过错方还有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这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根据《民法典》第1088条,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虽然随着社会的发展,男女在家庭中的角色分工变得多元化,但男主外、女主内仍是不少家庭的分工模式。该条规定从法律上肯定了家务劳动的价值,也实质性地保障了可能处在弱势一方的合法权益。
至于补偿的多少,法律并无硬性规定,法院在实际判决中,主要会根据夫妻共同生活的情况、共同生活的时间、双方在照顾家庭中具体付出的情况,原、被告的经济能力及当地的经济水平考量。
当事人王女士和陈先生与2015年结婚,其后生下儿子。双方从2018年开始发生矛盾,随后分居,孩子跟着王女士生活。2019年,陈先生首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其后又撤回;2020年,第二次向法院起诉离婚,遭法院驳回;直到2020年10月,陈先生再次起诉,要求离婚,并争取抚养权及要求分割财产。
陈先生离婚之心已定,但王女士却不同意离婚。她认为,两人结婚之后,自己负责照顾孩子、照料家事,陈先生只忙工作,对家事毫不关心,王女士要求分割财产,并要求陈先生赔偿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失共16万元。
经过法院审理,认为陈先生和王女士感情已经破裂,判决两人离婚;共同财产方面,两人平均分割。而孩子的抚养权归王女士所有,陈先生每月需要支付2000元的抚养费。
同时,对于王女士要求的补偿款,法院认为王女士确实在养育子女、照顾家庭等方面负担了较多的义务,根据民法典1088条的规定, 王女士要求陈先生给予补偿的属理由正当,根据双方结婚时间、具体生活情况,判决陈先生给王女士支付家务补偿款5万元。
结婚之后,夫妻两人一般都能互相扶持,即使一方面对失业等经济困难,也总算有个支柱和依靠。但离婚之后,双方变回独立的个体,若生活困难,是否真的只能独自面对呢?
物质/经济帮助权是离婚时公民的一项权利。根据《民法典》1090条规定,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二,要求对方帮助的一方,确实有“生活困难”的情况。这里是指在夫妻共同财产分配完,加上个人财产后,生活依然困难的。如果仅仅是离婚之后没有稳定的经济来源,但有分得足够的共同财产,或有足够的个人财产,便不属于生活困难。
第三,给予帮助的一方需要“有负担能力”,如果自身经济情况较差,一般都不会被判决需要履行提供经济帮助的义务。
对于“生活困难”,法院一般是如何界定的呢?一般而言,是指靠个人财产和分得共同财产之后,仍然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或者因为疾病、年老等因素失去劳动能力,同时也没有其他收入来源的情况。
在法律实践中,离婚时的经济帮助制度是如何施行的呢?我们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布的一个典型案例中解读。
当事人魏某和王某在2013年登记结婚,两人感情破裂后,魏某向法院起诉离婚。王某同意离婚,但主张自己身患癌症,处于治疗阶段,无法进行固定工作也没有稳定的收入来源,因此要求魏某支付经济帮助金5万元。
经法院审理,认为王某生病且无固定工作的情况属实,同时考虑到魏某有固定收入,也有负担能力,判决魏某给予王某5万元,作为经济帮助金。
以上是离婚财产分割时法院的主要判决原则,但在实际离婚时,又该如何保障自己得到应得的财产呢?如何证明个人财产呢?如果对方藏匿共同财产怎么办?我们可以注意以下几个重点。
首先,要确保共同财产能被依法分割,需要先确保对方没有转移、隐藏财产的情况。在日常生活中,可以先记录下对方的银行卡号,例如在银行账单、水电费单等文件中,找到对方的银行卡号,了解对方有多少张银行卡,账号的余额和流水情况。
如果单靠自己搜证较为困难,在诉讼离婚的过程中,也可以申请法院调查取证,或者向法院申请,让律师调查。例如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让法院调查对方的银行卡财产情况,同时也能调查对方的房产、车辆的财产情况;对于对方的收入,也可以向工作单位和相关部分取证。
同时,值得留意的是,根据《民法典》规定,如果夫妻一方涉嫌隐藏或转移财产,法院有权判决该方少分或不分得财产。同时,夫妻双方离婚后,一方发现另一方曾经有转移、隐藏财产的情况,仍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再次分割财产。
《民法典》1092条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同时值得留意的是,如果一方在婚内就有隐藏、转移财产的情况,另一方可以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要求分割共同财产,也就是说,共同财产不一定在离婚时才能被分割,在婚内也可被分割。
《民法典》1066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在离婚时证明自己的个人财产也很重要。虽然个人财产无需公证仍旧属于个人财产,但在结婚之前进行婚前财产公证也是保障自身权益的一种方法。同时,就算不进行婚前财产公证,也应该妥善保留能证明个人财产的证据,例如婚前存款、购买股票、贵重物品的书面证明等等。
想避免夫妻双方发生财产分割纠纷,双方还可以签署婚前财产协议。有双方签字的书面婚前财产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对双方都有约束力。即将结婚的男女双方,可以在婚前财产协议中,明确婚前有哪些个人财产,和这些个人财产在婚后所产生的收益的归属问题。
《民法典》1065条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民法典》第1062条、第1063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在协议内容方面,可明确双方的个人财产部分,例如有哪些房产、投资、车辆、存款等。同时可明确个人财产的增值部分的分割方法。
同时,可以约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到财产是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这包括违反法律规定的内容。例如在协议中约定一方不需要承担子女的抚养义务,不需要支付抚养费。抚养权和抚养子女的责任是法律规定的,双方无法靠协议来避免承担责任。
也包括明显对一方不公平的协议。例如规定出轨一方,需要放弃分割财产的权利,净身出户。
还有涉及他人财产的条款。协议中所约定的财产只能是双方的财产,不可涉及第三者的财产。
婚前财产协议需采用书面形式,同时在撰写时需采用书面语,避免使用口头语,否则容易造成误读或无法真正表达签署协议时双方真正的意思。
随着社会的转变,关于离婚的法律规定也在发生相应的变化。现行的法律对离婚双方的保障是否足够呢?
有专家建议,在判决财产分割时,可以适当照顾抚养子女一方。虽然现行法律规定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需要支付抚养费,但抚养费主要指的是用于子女生活费、教育费等的费用,若抚养子女一方的生活得不到保障,子女的总体生活也会受到影响。
如果你有任何和离婚相关的法律问题,欢迎和Clearway Law联系,我们的律师会给你提供有用的解答。
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不仅发生在离婚时,还可能发生在离婚后。离婚后分割共同财产的情形,例如法院判决夫妻离婚但是未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一方以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部分存在欺诈、胁迫为由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夫妻双方在离婚协议钟楼分不分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一方在离婚后一年内发现另一方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而向人民法院请求再次分割。在这些情形下,男女双方的婚姻关系已经解除,共同共有的基础已经丧失,这种共同共有关系只能因分割而终止。
因而,在司法实践中,对于离婚后共同财产分割的问题,我们首先需要审查涉案财产在离婚协议或离婚判决中是否已处理。通常离婚判决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较为明确,可以根据判决主文判定涉案财产是否已经处理。存在争议的主要是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在无明确约定或者法律无特别规定的情况下,不宜推定为当事人放弃对未处理财产的分割权利。需要注意的是,离婚协议中若存在兜底条款,应查明在签订协议时当事人对涉案财产知情与否。若请求分割财产一方能够证明自己不知情,一般应当认定兜底条款中不包含该财产。
其次,我们还需要审查离婚时未处理财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对于已判定为离婚时未处理的财产,这应当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该财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进行认定。对此,主要根据《民法典》第1062条的规定予以认定。即便如此,对于夫妻共同财产认定都是十分困难的事情,尤其是涉及房产与投资收益的。
接下来的问题就是确定夫妻共同财产的具体分割比例。对此,我们主要关注《民法典》第1092的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买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该类行为构成要件主要有:
其一,具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等夫妻共同财产的故意。实施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行为需具有相应的主观故意。对于隐藏财产,是指将财产藏匿起来,不让他人发现,使另一方无法获知财产损在从而无法控制;对于转移财产,是指私自将财产移往他处,或者将资金取出移往其他账户,脱离另一方的掌握。需要说明的是,根据行为推断行为人具有隐藏、转移财产的故意时,行为人否认该故意的,行为人负有举证责任证明其不存在故意。
其二,具有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认定一方隐藏财产的首要前提是其行为不为配偶所知悉,且自认为其行为具有隐蔽性。对于隐藏财产可以根据财产的类型进行具体分析:关于动产,主张对方隐藏动产的一方应当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另一方实施了隐藏动产的行为,当另一方提供足够证据予以反驳的,主张对方隐藏动产的一方仍需就对方反驳的证据再行举证。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另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否认该财产的存在,离婚后发现该财产由其控制或在其知晓的地方,则可以直接认定其实施了隐藏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关于不动产,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形:第一,一方以自己名义在他处购房,配偶对此不知情。第二,在配偶不知情的情况下将不动产过户至他人名下。第三,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隐藏财产为目的,在配偶不知情的情况下以他人名义购置不动产。
转移财产的认定并不以配偶不知悉作为必要条件。赠与可以成为转移财产的一种方式。夫妻一方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会使得该财产在离婚时无法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另一方起诉要求撤销赠与并得到法院支持的,在财产返还后即会产生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问题。实践中,若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第三者,该行为因侵害另一方的财产权益应被认定为无效,相关款项亦应予以返还,财产返还后应在夫妻之间再进行分割。
此外,除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也是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需要审查的内容。对于伪造债务的认定,可以通过以下两个方面进行判断:一是伪造债务的行为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二是伪造债务的行为通常通过伪造书面债务凭证的形式,。
最后,对于由于离婚协议引发的财产分割纠纷。众所周知,离婚协议不仅是协议离婚的成立要件,其本身也是民事法律行为。一般而言,离婚协议包括桑项内容:夫妻双方离婚的合意;夫妻双方对财产和债务的处理;夫妻双方对子女抚养的安排。一则需要审查涉案离婚协议的合法性审理因履行离婚协议产生纠纷的案件。例如是否违背公序良俗。二则需要审查财产分割协议是否存在可变更、可撤销的情形。一般而言,只要在签订协议时不存在欺诈、胁迫的情形,对当事人请求变更或者撤销协议的请求原则上不予支持。对于存在欺诈或胁迫的情形应由主张变更或撤销协议的一方承担举证责任,根据证据的证明力进行综合判断。
三则需要审查离婚协议是否约定将夫妻共同共有房产赠与未成年子女。这一点在现实生活之中比较常见。一般而言,这一类情形名为赠与,实际上是夫妻关系解除下的财产清算协议。夫妻双方达成这类赠与合意,可能是出于子女抚养、债务清偿、离婚经济帮助、离婚是家务劳动补偿等事项全盘考虑,属于双方对财产处分的约定,并非无偿赠与行为。因而,赠与条款与离婚协议是一个整体,与其他条款彼此相关,相辅相成,不能被单独分离出来被认定为赠与合同并适用《民法典》合同编赠与合同的规则。进而言之,如果夫妻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解除夫妻身份关系的条件之一是将共有房产赠与未成年子女,一方事后反悔会破坏离婚协议的整体性且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因此在婚姻关系解除后,一方以房产产权尚未变更,仍处于共有财产状态为由主张撤销之前的赠与行为要求重新分割的,就很难获得法院的支持。
您好,我与李某自2010年结婚,两人白手起家,一起买房、买车,还开起了一家规模较小的公司。但随着生活条件的提高,两个人的心也逐渐疏远,最后也走到了离婚这一步。由于对一些财产的分割两人无法协商一致,于是采取诉讼离婚。但是在诉讼期间,我发现,李某在悄悄的转移家里的财产,将一些值钱的物品转移到他老家去。我想咨询一下,这个时候,我该怎么保护自己的权益?
您好,您可以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以制止李某的财产转移行为。财产保全制度是法律为了保护婚姻中弱势一方的利益而规定的制度,它是指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起诉后,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本案中,李某在分割财产之前,企图将属于夫妻共有财产的部分财产进行转移,而该行为会直接造成一部分夫妻共有财产的损失,这对您是不利的。对此,您可以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由法院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查封、扣押或冻结待分配的财产,以保护您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