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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家侦探”调查手段普遍存在违法行为 严重侵犯公民个人隐私

发布日期:2024-04-11 09:14:04 点击:

  穿着黑风衣,戴着墨镜,选点蹲守、跟踪车辆、拍摄照片、录制视频……影视作品中的“私家侦探”照进现实,很可能涉嫌违法犯罪。

  近日,《法治日报》记者从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获悉一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案,董某等3名被告人打着“私家侦探”的名义,接受所谓“婚姻调查、商务调查”的委托,严重侵犯公民个人隐私,其行为已触犯刑法。奉贤区检察院依法对3人提起公诉,奉贤区法院审理后依法判处3人有期徒刑两年至6个月不等,各并处罚金。

  公司注册信息上写着信息咨询,业务范围涵盖私人调查、商务调查、维权调查等,2021年底,董某注册成立上海某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并以“××法务”“××人事”等不同“身份”的社交账号发布广告,以“真相调查、合、婚姻调查”等招揽业务。

  而早在2019年,董某便因从事“私家侦探”调查工作,被法院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半,刑满释放没多久,他就重操旧业。

  记者从奉贤区检察院了解到,董某公司的咨询类型多是婚内出轨情况调查,如果有人“咨询”,他会先通过社交账号与对方谈好价格,再将收集到的目标信息发给“调查员”,如果人手紧张,就自己出马。调查方式多为选择相关地点蹲守或跟踪车辆,并拍摄照片、录制视频,调查结束后,再将整理好的资料汇总反馈给客户。

  “调查员”马某是董某的老乡,曾因经商欠债。2022年初,董某托他帮忙在别人的车上安装GPS,并支付报酬。他按照董某发来的信息找到车辆安装GPS,通过手机查看车辆移动路径并截图,跟踪车辆,记录停车地点,拍摄车主与人会面的照片或视频。

  另一名“调查员”赵某在朋友饭局上认识董某,对方见他身体素质好,便“拉拢”他一起做“侦探”。赵某有时跟踪车主到留宿酒店,董某指示其通过不法手段以获得开房记录,有时也会根据目标人物信息,全过程跟踪记录日常行动轨迹。

  正当董某的咨询生意如火如荼时,他们的违法活动引起公安机关注意。2023年6月,正在进行“侦探工作”的董某等3人陆续被公安机关抓获。

  经查,2022年初至2023年6月底,犯罪嫌疑人董某为牟取非法利益,注册成立某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在网上发布“私家侦探”“婚姻调查”等广告招揽客户,接受多人委托,自己或指使赵某、马某等人,采取在车辆上安装移动GPS、跟踪、蹲守、等手段获取目标人物的行动轨迹、活动地点等,或者通过他人查询开房记录等,并将上述信息非法提供给客户。董某等人共非法获利14.8万元,其中,马某非法获利2万余元,赵某非法获利6000元。2023年9月,本案移送至奉贤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董某等人对目标对象进行跟踪、拍照,侵犯了公民个人信息中公民的‘行踪轨迹’信息。”承办检察官告诉记者,行踪轨迹信息是指能够反映特定自然人在一定时期行为及活动状况的连续性信息,具有地理空间性、实时动态性等特征,即与地理空间相联系,带有活动属性,与公民的生命、健康、财产、隐私等息息相关。

  而董某等人受委托后,通过全程跟踪、安装电子设备等获取并记录目标的行动情况,如当天去过何处、停留时间、是否与人约会等。这些信息关联了目标对象不同时段的地理位置及实时动态情况,甚至关联了当事人的人身安全,属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行为。

  检察机关审查认为,董某单独或伙同马某、赵某非法获取并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其行为已触犯刑法,应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属共同犯罪,其中董某、马某属情节特别严重,赵某属情节严重。

  此外,董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且董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马某、赵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属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2023年10月,奉贤区检察院依法对3人提起公诉。

  近日,奉贤区法院经审理,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分别判处董某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12万元;判处马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并处罚金2万元;判处赵某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5000元;退缴在案的违法所得14.8万元予以没收,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手机两部、定位器4个予以没收。

  “有人认为,‘私家侦探’可作为律师事务所和商务咨询公司的补充,但我国当前的法律还未赋予‘私家侦探’主体身份,任何打着‘私家侦探’名义进行的调查,其权限只能限于普通公民的合法知情权范畴,而目前许多‘侦探’在调查手段、信息使用等方面,普遍存在违法行为。”承办检察官说。

  据介绍,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主要包括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向他人违规出售或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两种类型。一些打着“咨询服务”旗号的侦探调查类公司,虽经工商注册登记、具有合法的市场主体身份,但其调查员主要以跟踪、、未经他人同意的GPS定位来获取他人的个人信息,构成侵犯他人隐私。

  此外,一些“私家侦探”还会故意散播采集信息,同样构成侵犯他人隐私,若用于要挟被调查者,则可能构成敲诈勒索罪。

  近年来,民法典、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颁布施行,数字信息时代对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力度与日俱增,个人信息保护态势趋严。

  检察官提醒相关从业者及关联行业,收集个人信息应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公开收集、使用规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调查工作不得违反法律的一般禁止性规定、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守牢法律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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