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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快递女子被造谣出轨案”移送检察院该案为何最高检关注

发布日期:2024-05-15 13:34:31 点击:

  新华社北京1月28日电(记者陈菲、吴帅帅)浙江余杭“取快递女子被造谣出轨案”,目前公安机关已结束侦查移送余杭区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共同研究,全国检察系统会议数次提及,获评“十律监督案例”……这起看似普通的网络造谣案,为何受到最高检关注,由自诉转公诉?

  家住杭州余杭的吴女士(化名)因为陌生人的“玩笑”而遭遇了一场“飞来横祸”。

  2020年8月,一位朋友提醒吴女士,有人在网上传播“出轨快递小哥”的消息,女主就是她。

  吴女士惊呆了。事后得知,她到楼下取快递时,被便利店店主郎某了视频。郎某随后与朋友何某“开玩笑”,编造聊天内容,发至微信群。通过不断转发,谣言在互联网发酵。事后,消息就传到吴女士所在的公司,所有的领导、同事都看到了。吴女士当天就报了警。

  报警后,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发布警情通报,称郎某和何某捏造聊天内容,并截图发至微信群,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依据相应法律规定,警方对二人分别作出行政拘留处罚。

  吴女士提供给记者的一份证明材料显示,某微信公号发布了《这谁的老婆,你的头已经绿到发光啦!》的文章,短短两三天,点击量达到了1万次。一个多月后,多篇网帖的总浏览量也达到6万多次,转发量达到200多次。

  吴女士还收到大量询问及谩骂的信息。“事情发生大概一周,我就被公司劝退了。”吴女士说,因为一是影响到公司的名誉,二是她需要时间处理这件事,无法复职,影响到了正常的工作。

  两名造谣者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后,由于赔偿问题无果,道歉态度消极,吴女士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选择了自己到法院打官司,追究两人的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两高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

  2020年12月14日,余杭区人民法院决定立案。就在公众关注这起不多见的刑事自诉案进展的时候,事件出现了重大的转变。12月25日,根据余杭区人民检察院建议,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对郎某、何某以涉嫌诽谤刑事立案侦查。

  检察机关为何对此案提出检察建议?1月10日,在第十五次全国检察工作会议上,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军点到了该案,披露了详情。

  吴女士的遭遇引起网上舆情高度关注后,张军在最高检检委会会后和几位院领导共同研究了该案,一致认为检察机关应当积极履职,依法充分保障当事人权益。

  张军指出,在民法典贯彻实施的大背景下,怎样更好保护公民的民主权利、人格权?要考虑网络时代的特殊性,让人民群众 “感受” 到公平正义、有安全感,维护网络社会的良好秩序。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随后在官方发布情况通报说,相关视频材料进一步在网络上传播、发酵,案件情势发生了变化,郎某、何某的行为不仅损害被害人人格权,而且经网络这个特定社会领域和区域迅速传播,严重扰乱网络社会公共秩序,给广大公众造成不安全感,严重危害社会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按公诉程序予以追诉。检察机关将恪守客观公正立场,会同相关司法机关推进该案得到依法公正处理。

  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受害人吴女士对记者说:“这一过程中,我感受到了司法机关打击网络暴力的严正态度和积极作为。”

  中国传媒大学法学院院长王四新认为,这一个案从自诉转公诉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是不多见的,同时普通人如此勇于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名誉权也是不多见的。

  “这一事件不是简单的舆论热点引发公权力关注的普通案例,自诉到公诉背后有着缜密的司法逻辑。”北京德和衡(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孟迅指出,诽谤罪确属自诉案件,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薛军认为,本案也不只是简单地捍卫吴女士个人名誉,而是对互联网场域内的行为准则和价值取向具有指导意义。

  一个案例胜过一沓文件。自诉转公诉,检察机关的积极作为向社会传递“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的强烈信号。针对网络谣言、网络诽谤等互联网乱象,司法机关能管、敢管!法律的规定与精神正是通过办理每一起案件落到实处。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网络秩序和社会秩序的脚步永不停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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