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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家侦探”调查手段存在违法行为

发布日期:2024-06-08 15:57:01 点击:

  穿着黑风衣,戴着墨镜,选点蹲守、跟踪车辆、拍摄照片、录制视频……影视作品中的“私家侦探”照进现实,很可能涉嫌违法犯罪。

  近日,记者从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获悉一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案,董某等3名被告人打着“私家侦探”的名义,接受所谓“婚姻调查、商务调查”的委托,严重侵犯公民个人隐私,其行为已触犯刑法。奉贤区检察院依法对3人提起公诉,奉贤区法院审理后依法判处3人有期徒刑两年至6个月不等,各并处罚金。

  公司注册信息上写着信息咨询,业务范围涵盖私人调查、商务调查、维权调查等,2021年底,董某注册成立上海某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并以“××法务”“××人事”等不同“身份”的社交账号发布广告,以“真相调查、合、婚姻调查”等招揽业务。

  而早在2019年,董某便因从事“私家侦探”调查工作,被法院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半,刑满释放没多久,他就重操旧业。

  记者从奉贤区检察院了解到,董某公司的咨询类型多是婚内出轨情况调查,如果有人“咨询”,他会先通过社交账号与对方谈好价格,再将收集到的目标信息发给“调查员”,如果人手紧张,就自己出马。调查方式多为选择相关地点蹲守或跟踪车辆,并拍摄照片、录制视频,调查结束后,再将整理好的资料汇总反馈给客户。

  “调查员”马某是董某的老乡,曾因经商欠债。2022年初,董某托他帮忙在别人的车上安装GPS,并支付报酬。他按照董某发来的信息找到车辆安装GPS,通过手机查看车辆移动路径并截图,跟踪车辆,记录停车地点,拍摄车主与人会面的照片或视频。

  另一名“调查员”赵某在朋友饭局上认识董某,对方见他身体素质好,便“拉拢”他一起做“侦探”。赵某有时跟踪车主到留宿酒店,董某指示其通过不法手段以获得开房记录,有时也会根据目标人物信息,全过程跟踪记录日常行动轨迹。

  2023年6月,正在进行“侦探工作”的董某等3人陆续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3人对其从事违法调查的不法事实供认不讳。

  经查,2022年初至2023年6月底,犯罪嫌疑人董某为牟取非法利益,注册成立某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在网上发布“私家侦探”等广告,接受多人委托,自己或指使赵某、马某等人,采取跟踪、蹲守、等手段获取目标人物的行动轨迹等,并将上述信息非法提供给客户。董某等人共非法获利14.8万元,其中,马某非法获利2万余元,赵某非法获利6000元。2023年9月,本案移送至奉贤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董某受委托后,通过全程跟踪、安装电子设备等获取并记录目标的行动情况。这些信息关联了目标对象不同时段的地理位置及实时动态情况,甚至关联了当事人的人身安全,属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行为。

  检察机关审查认为,董某单独或伙同马某、赵某非法获取并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其行为已触犯刑法,应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属共同犯罪,其中董某、马某属情节特别严重,赵某属情节严重。

  此外,董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且董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马某、赵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属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2023年10月,奉贤区检察院依法对3人提起公诉。

  近日,奉贤区法院经审理,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分别判处董某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12万元;判处马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并处罚金2万元;判处赵某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5000元;退缴在案的违法所得14.8万元予以没收,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手机两部、定位器4个予以没收。

  “有人认为,‘私家侦探’可作为律师事务所和商务咨询公司的补充,但我国当前的法律还未赋予‘私家侦探’主体身份,任何打着‘私家侦探’名义进行的调查,其权限只能限于普通公民的合法知情权范畴,而目前许多‘侦探’在调查手段、信息使用等方面,普遍存在违法行为。”承办检察官说。

  据介绍,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主要包括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向他人违规出售或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两种类型。一些打着“咨询服务”旗号的侦探调查类公司,虽经工商注册登记、具有合法的市场主体身份,但其调查员主要以跟踪、、未经他人同意的GPS定位来获取他人的个人信息,构成侵犯他人隐私。

  此外,一些“私家侦探”还会故意散播采集信息,同样构成侵犯他人隐私,若用于要挟被调查者,则可能构成敲诈勒索罪。

  近年来,民法典、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颁布施行,数字信息时代对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力度与日俱增,个人信息保护态势趋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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