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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女子为调查丈夫行踪,花6.4万元雇私家侦探搜集丈夫的住宿记录等个人信息。不料,“接单”侦探却因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半。最近,这起案件的判决在北京裁判文书网上公布。记者发现,目前仍有不少私家侦探活跃在调查外遇、债务追讨等“业务领域”。律师提醒,虽然私人拥有一定范围的调查权,但不得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侵犯他人权利,要担责。
去年3月,私家侦探王某接到了一份“订单”。吕女士想要雇佣王某,调查其丈夫的行踪。
接单后,王某便通过跟踪拍照、查询开房记录、定位手机等方式,在5个月时间里,获取到吕女士丈夫的行踪轨迹、住宿信息等个人信息。凭借这些信息,王某从吕女士处先后收取酬金共计6.4万元。当年9月,王某被警方抓获,经查,王某在此次案发前,就在从事类似的违法活动。
经审理,一审法院认定,王某非法获取并向他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综合全案证据,法院一审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2年6个月,罚金10万元,并继续追缴其6.4万元违法所得。
王某认为判决量刑过重,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其表示,调查行为是受吕某委托实施,据此获得报酬不属于非法获取并向他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此过程中仅调查了吕某丈夫一人,原判量刑过重。
三中院经审理认为,王某的行为侵犯了他人的隐私,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其虽是接受吕某的委托实施本案行为,但并不能据此排除其行为的违法性。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向特定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也应当认定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一审法院已经充分考虑了王某具有的量刑情节,原判并无不当,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记者查询发现,现在有大量打着“调查公司”、“信息咨询公司”名义注册经营的私家侦探公司,业务范围大多集中在婚姻状况调查、行踪调查、债务追讨等领域。用搜索网站检索相关关键词,轻易就能在首页的10条搜索结果中,找到5家不同的“私家侦探公司”,其中一家公司还号称其已“17年运作、办案上万件”。
那么,私家侦探有资格对他人开展调查吗?公安部早在1993年,就曾发布通知,禁止开设“私人侦探所”等民间机构,原国家工商总局负责人也曾明确指出,严禁私人开办侦探业务。
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毛立新律师也表示,“这是游走在法律边缘的行为,极容易越过法律的底线”。为了更好地“服务客户”,私家侦探往往需要通过跟踪、窃听、秘密录像等手段,去获取客户想要得知的信息。毛立新表示,窃听、甚至是非法拘禁等一些秘密、强制的私人调查方式,严重侵犯了公民基本权利,被法律禁止。如果侵犯到公民个人信息、商业秘密等,则会如本案的被告人一样,构成刑事犯罪。
记者注意到,在本案中,吕女士作为委托人,却并未被追究刑事责任。毛立新认为,如果吕女士是在涉及夫妻共同利益的情况下雇佣私家侦探,其对配偶生活的知情权、忠诚义务的监督权则优先于其丈夫个人的隐私权,出于阻却责任,妻子则不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共犯。
这起案件引发关注,除了处于灰色地带的私家侦探业务,还涉及个人隐私泄露等问题。从山东“徐玉玉案”到近期脱口秀演员池子银行流水外泄,甚至每个人手机里的垃圾短信、骚扰电话,都是个人信息没有被妥当保护的结果。
毛立新表示,对于调查行为,应该区分为公检法监及银监会、证监会等有权机关进行的权力型调查,以及私人主体进行的权利型调查两类。合法的私人调查通过“私力救济”开展搜集、取证活动,律师、被害人、利害关系人等都可以开展调查。当然,法律对此也有明确规定,私人调查只能以非强制方式进行,不得侵害他人的基本权利。
今年5月底经全国人大表决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也明确了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在当下这个风险社会,赋予公民信息自决权显得格外重要。”毛立新认为,对于每个个体来说,既要赋予其对个人信息的使用自主决定的权利,也要禁止他人在未经同意下处理、扩散相关信息。这不仅有利于保障网络和现实社会的公共秩序,更有利于建立社会成员之间的信赖关系。(记者 刘苏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