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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的某天,某律师电话咨询个人查阅婚姻登记信息的规定。工作人员根据《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的要求进行告知。之后,该律师到婚姻登记大厅进行咨询,表明自己的当事人婚姻登记档案信息已被他人查询,且利用该婚姻登记档案对其当事人进行案件诉讼。该律师亮明律师身份,希望查询一下其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
工作人员答复:律师及其他诉讼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持受理案件的法院出具的证明材料及本人有效证件可以查阅与诉讼有关的婚姻登记档案;如对被代理人婚姻信息被查询问题存在异议,可向法院申请调查令调取被查询记录,如有明确线索,也可向有关部门反应相关情况。该律师法院与法院对接后,持有法院出具的律师调查令对其当事人婚姻档案进行了查询。
律师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受委托的律师根据案情的需要,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婚姻登记档案的利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和安全部门为确认当事人的婚姻关系,持单位介绍信可以查阅婚姻登记档案;律师及其他诉讼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持受理案件的法院出具的证明材料及本人有效证件可以查阅与诉讼有关的婚姻登记档案。
婚姻登记档案涉及个人隐私,是婚姻登记机关在办理登记业务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形式的记录材料,是证明当事人依法建立婚姻关系或解除婚姻关系的真实凭证。婚姻登记档案不仅与婚姻登记证具有同等效力,还承载了很多登记证上未予记录的信息项,因此,在遗产继承、析产、借贷、债权债务处分、房产交易等事务中发挥着不可或缺的证据作用,是民生中十分重要的利益关切项。合法的查阅利用婚姻档案是服务民生、构建和谐社会的基本要求,更是保护当事人隐私权利的根本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