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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海奉贤区法院日前审结的一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案件中,“私家侦探”通过蹲守、跟踪、为客户调查婚内出轨情况,甚至查询开房记录,并将调查资料整理汇总给客户,非法获利10万余元,三名被告人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4月2日《北京青年报》)
长期以来,游走在侵权边缘的“私家侦探”并不少见,但是少有从业者因此获刑。这起“私家侦探”非法收集他人行踪轨迹的刑事案件表明,“私家侦探”非法收集公民个人信息不仅违法,更会构成犯罪。这也给那些罔顾法律底线开展调查取证业务的“私家侦探”敲响了警钟。
在我国,“私家侦探”不是法律认可的正式职业,国家对“私家侦探”业务一直是禁止。所谓的“私家侦探”,只不过是一种形象的称谓,本质上指从事调查类的机构或个人。其中,经工商注册登记的调查类公司,具有合法的市场主体身份,可以依法开展调查类业务。
“私人侦探”只要依法依规开展调查取证业务,也无可厚非。然而在实践中,一些“私家侦探”不仅在业务宣传方面搞虚假营销,而且在调查手段上,违法采取跟踪、、窃听甚至通过侵入住宅、窃取、贿买等极端做法。此外,个别“私家侦探”还故意散播被调查者的个人信息,甚至通过要挟进行敲诈勒索。
“私家侦探”受客户委托调查取证,主要是帮助客户收集他人的个人信息,本质上吃的是“信息饭”,稍有不慎,即可面临法律责任的风险。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收集个人信息应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公开收集、使用规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且须经被收集者同意,不得违反法律的一般禁止性规定、不得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不得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并分门别类地对违反者设置了相关法律责任。此外,刑法还设置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给“私家侦探”收集公民个人信息全面画出了红线。
然而,一些“私家侦探”不但不主动规范自身业务行为,反而铤而走险,非法收集被调查者的个人信息。在上述案例中,三名被告人采取蹲守、跟踪、等极端手段,肆意收集属于被调查者个人信息的行踪轨迹,其行为已符合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构成要件。
公民个人信息不是“私家侦探”赚钱的“金矿”,需要对其套牢民事、行政直至刑事法律责任的“紧箍咒”。在上述案件中,三名“私家侦探”因非法收集公民个人行踪轨迹获刑,是一堂生动的法治警示课。所有“私家侦探”都要以案为鉴,主动把业务规范在法治框架内。
当然,“私家侦探”游走在侵权边缘,客观上也由于目前还缺乏相应地法治规范。着眼长远,相关部门应加快完善法律,就“私人侦探”的市场准入、接受委托或者协助开展证据调查搜集行为的合法性边界、调查取证的手段和应当遵守的行为准则,以及法律责任的承担,作出一揽子顶层制度设计,从而以严密的法治规则,确保其在满足市场需求的同时,不僭越法律底线。